2013年,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的酷奇酒吧因使用“GUCCI”和“GUCCLL”標識,被意大利古喬古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古喬古希公司)以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酷奇酒吧構成商標侵權,判令其賠償古喬古希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此后古喬古希公司因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酷奇酒吧向古喬古希公司支付的經(jīng)濟賠償增加“合理支出”一項。
據(jù)悉,古喬古希公司在2012年通過領土延伸于中國在提供食品和飲料的服務和臨時住宿處服務上注冊第G1099944號“GUCCI”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從2011年11月23日起計算。
古喬古希公司認為,酷奇酒吧提供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服務相類似,該酒吧在其經(jīng)營場所和店內物品上使用“GUCCI”標識,侵犯了古喬古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古喬古希公司指出,其注冊在皮革及人造皮革、皮帶和大衣箱和旅行包、女用陽傘等商品上的雙“G”圖形商標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酷奇酒吧突出使用“GUCCI”和“GUCCLL”字樣,借用了古喬古希公司前述兩件“GUCCI”商標的影響力,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酷奇酒吧的行為對古喬古希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酷奇酒吧賠償古喬古希公司20萬元。因古喬古希公司在一審的起訴書中并未明確提出讓酷奇酒吧承擔相關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沒有將相關合理費用納入賠償金額的考慮范圍。
二審法院則認為,古喬古希公司在起訴書中陳述的起訴理由和事實能夠表明該公司要求酷奇酒吧承擔其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且古喬古希公司代理律師的出庭證實了雙方達成代理關系,故法院在古喬古希公司未能提交代理合同的情況下酌情判定酷奇酒吧承擔相關“合理支出”3萬元。
摘自《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