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4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歌手騰格爾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內蒙古騰格爾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爭議糾紛案。經過審理,法庭當庭作出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爭議裁定。
蒙古族歌手騰格爾被稱為“草原歌王”,是一個公眾認知度比較高的歌手。他新近創(chuàng)作的《桃花源》風靡網(wǎng)絡,為此曲拍攝的宣傳視頻,在網(wǎng)絡上引起不小反響。騰格爾發(fā)現(xiàn),其姓名竟被他人注冊成商標,使用在冰棍、醬油、糕點類等若干商品上。騰格爾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相關商標的注冊。
騰格爾認為,“騰格爾”商標的注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第三人內蒙古騰格爾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把知名度極高的姓名注冊成商標,主觀惡意明顯。而且,“騰格爾”不僅是一個名字,其在蒙古語中更代表了“蒼天”,內蒙古騰格爾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也損害了民族感情,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易產生不良影響。根據(jù)《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撤銷爭議商標。
內蒙古騰格爾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則認為,“騰格爾”在蒙語里是“天、蒼天”的含義,是一個經常被使用的詞語,爭議商標并沒有侵犯騰格爾的姓名權。且內蒙古騰格爾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曾經聘請騰格爾為自己產品做廣告,騰格爾本人當時也并未提出爭議。更何況,“騰格爾”商標已經注冊超過5年,騰格爾的爭議申請超過了期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騰格爾的申請作出裁定,認為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在先姓名權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而騰格爾主張在先姓名權請求撤銷爭議商標,應該在該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爭議申請,現(xiàn)騰格爾的請求已經超過了5年的法定期限,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根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不予注冊!膀v格爾”商標使用在冰棍、醬油、糕點等商品上,本身未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其商標本身亦不含有上述不良影響。騰格爾提交的證據(jù)雖然能夠證明其本人作為歌唱家具有較高知名度,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冰棍、醬油、糕點等商品和騰格爾從事的演唱事業(yè)及工作沒有密切關系,其注冊和使用不會誤導公眾,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騰格爾”商標予以維持注冊。騰格爾不服該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關標志的注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于商標法已經另行規(guī)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于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法院認為,首先,爭議商標為“騰格爾”文字商標或由“騰格爾”文字與圖形組合而成的商標,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僅有8分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騰格爾的知名度,尚不足以證明“騰格爾”與原告之間已形成唯一對應的關系,原告所屬騰格爾代表民族榮譽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且上述標志或其構成要素亦尚不至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其次,即便上述爭議商標的注冊涉嫌侵犯原告的姓名權,但姓名權顯屬特定的民事權益,且商標法對其亦規(guī)定了相應的救濟渠道,上述六案中,原告的姓名權之所以沒有得到保護的原因在于原告自身怠于行使其權利。若人民法院在權利人未及時行使其私權的情況下,認定其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不良影響情形,將實質上使《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5年爭議期限失去法律意義。綜上,法院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不良影響情形,原告的相關訴訟理由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一審當庭宣判,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爭議裁定。宣判后,騰格爾的代理人表示需要和騰格爾本人商討后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摘自《中國法院網(wǎng)》 |